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楊維漢 倪元錦 餘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草案第45條系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此授權條款或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很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審議時表示,這個條款屬於不當授權條款,應當予以刪除。有的委員建議即使保留修改此條款,也必須增加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明確規定補償措施。總之,立法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刪除第45條,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侵犯公民財產權利
  李安東委員說,草案中涉及機動車限行的內容有2條,一是第45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並向社會公告”。二是第72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採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等應急措施。”後者屬於應急措施,臨時限行,群眾可以理解,也是能夠支持的。但第45條很可能就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提供了法律依據,顯然不合適。
  “建議刪除草案第45條。”吳曉靈委員直言,機動車在污染比較嚴重的時候,可以採取措施進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條已經規定了有大氣污染緊急情況時,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車輛的行駛,我認為短期的應急措施已經在第72條當中體現了,第45條體現的是什麼呢?是長期措施。
  “現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從嚴格意義上來說,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犯。”吳曉靈委員說,奧運會時為了保障空氣質量,對汽車實行單雙號限行,於是政府開始熱衷於採取行政措施限制車輛行駛。買了一個車,一個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實本身就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侵害。現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買好幾輛車,那麼如果單雙號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買車。
  很多常委會委員與吳曉靈持相同意見。姚勝委員說:“我贊成吳曉靈委員的意見,建議刪去第45條的內容。”李安東委員說:“這種條款不應列入草案。我們討論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這個問題,要限制對地方政府的授權。”
  不能“一限了之”,老百姓的車不是“軟柿子”
  在王毅委員看來,第45條屬於不良條款。“北京市已經提供了一個不好的案例,過去本來限號行駛是一個臨時的,結果很多家庭都是兩輛車。這是一個無法解決空氣污染的不良條款。”
  辜勝阻委員說:“現在強調源頭治理,比如油品質量,另外京津冀的大氣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產業結構有關,京津冀地區80%的煤消耗在河北,這種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才是大氣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過了,就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了口子。現在不停工、不停產,要停車,老百姓通行怎麼辦?有關方面一定要慎重考慮,究竟源頭治理重點應該放在哪裡?”辜勝阻委員說。
  吳曉靈委員認為,長期的治理措施應該靠提高機動車排放標準來解決,減少排放;再有就是運用經濟手段減少機動車的保有量和馬路上行駛的車量。比如政府提高擁有汽車和使用汽車的成本,讓老百姓自主地選擇,是用私家車還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財產權利。經濟手段可以有三種:一是拍賣車牌號,所有拍賣的車牌號費用最後都用於發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區域停車費用;三是限制空車行駛,鼓勵拼車出行。
  即使保留修改第45條,也要嚴格限定條件和補償措施
  “單雙號限行常態化是個利益平衡問題。”沈春耀委員說,問題是“度”在哪裡,“理”在哪裡?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說明。現在的45條似乎還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臨時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態化”和“永久性”的。這裡只是說“可以”,這是一個很大的法律授權。
  “比如南京青奧會或者國家公祭日活動、北京APEC會議或者早幾年的奧運會,機動車限行是一個特定時段里的一個特別措施。如果作為一個常態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委員說,關鍵是要把道理和底線說清楚。政府沒有必要給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擔憂和煩惱。
  董中原委員說,即使保留這一條,也必須明確政府的補償措施,否則政府的權力太大,私權利難以得到保護。立法應當妥善平衡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關係。
  李安東委員認為,即使單雙號限行常態化,也不一定能夠解決汽車保有量總量控制問題。單雙號一限行,依現在的經濟實力,很多家庭都會買兩輛車,甚至是三輛、四輛車,會帶來嚴重的資源浪費和行車困難。
  李安東委員說,在當前意見分歧很大的情況下,建議慎重考慮第45條有關機動車限行的內容。如果要寫,也應該規定相應的限定條件,而且要有補償措施。  (原標題:“不能隨便給單雙號限行常態化‘開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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