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5月13日訊 記者黃潔 通訊員周益 因承包經營的果園被北京地鐵15號線排出的雨水浸泡,導致果園遭受嚴重經濟損失,果園承包人崔某將15號線投資公司、地鐵運營公司、快軌建設公司起訴至法院。記者今天從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一審判決15號線投資公司對途經果園的地鐵15號線排水設施進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果園內,並賠償崔某經濟損失2.3萬元。
  原告崔某訴稱,其在林場承包果園近40畝,北京地鐵15號線從此果園通過。因北京地鐵15號線的建設、運營,堵塞該果園原有排水橋涵並將雨水分段集中排放,導致涉訴果園在2011年、2012年雨季因受水淹而遭受經濟損失。包括被淹死桃樹的可得利益損失22.8萬元、葡萄減產損失3.6萬元、桃減產損失2.4萬元、機井塌陷損失6萬元、銀杏樹損失300元。
  對此,被告地鐵投資公司辯稱,地鐵15號線排水設施已經驗收,不必改造排水設施,且15號線排水量較少,不足以造成涉訴果園被淹。此外,降水量屬於自然原因,且北京市政排水設施存在問題,涉訴果園西側村莊拆遷也導致涉訴果園排水不暢。
  被告地鐵運營公司則認為,公司在運營過程中不排水,原告損失與其無關。被告快軌建設公司則以原告的訴求與案由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賠償。
  對此,法院經實地勘驗發現,地鐵15號線上的雨水通過排水管散排至地面,地面上沒有排水溝;法院又向林業果樹研究所調查得知,在受積水影響的情況下,桃樹、杏樹、櫻桃樹及葡萄樹容易導致死亡或減產。
  結合勘驗情況,法院審理認為,北京地鐵15號線的建設、運營改變了雨水排放方式,使原本自然、分散降落的雨水在一定程度上聚積後排放,且北京地鐵15號線並未對此採取排水溝等措施予以疏導。另,北京地鐵15號線徵用土地高於涉訴果園地面,而原用於排水設施客觀上已被堵塞。故北京地鐵15號線的現有排水設施容易對該果園造成水淹損害,地鐵投資公司作為北京地鐵15號線的所有權人,應對途經崔某承包果園內的排水設施進行改造,防止雨水直接排入崔某承包的果園內。
  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北京地鐵15號線投資公司被判賠償)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ga20gaebkq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